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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 请求人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一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但专利权人不能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只能请求部分无效,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如只能使用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且只能由全部专利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 提交请求:
请求人需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和提交必要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人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费用标准根据专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形式审查,确认请求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形式审查主要检查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是否提交了必要的证据材料等。如果请求不符合形式要求,复审委员会会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三、合议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会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合议组通常由3人或5人组成(组长、主审员、参审员),具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技术领域进行分配。合议组会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听取专利权人的陈述和意见。
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四、口头审理或开庭审理
如果合议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口头审理,会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参加口审。口审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和辩论。口审结束后,合议组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情况,结合审查材料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五、作出决定
合议组经过审查后,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直接影响,专利权人将失去对该专利的保护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
1.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 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六、后续措施
1. 接受决定:专利权人或请求人需要接受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 提起诉讼:如果专利权人或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规定,专利权人或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即使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或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前已经缴纳的专利年费也不会退还。
综上所述,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并准备充分的材料和证据来支持请求。